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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1    作者: 安庆妇联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7号)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和操作程序,在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组织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期报送。

市经信委窗口联系人:钱敏   联系电话:0556-5338890

市财政局联系人:李永海     联系电话:0556-5288953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

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5〕7号)的精神(以下称《若干政策》),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一)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申报、核准程序

申报和核准按“窗口申报、联合会审、网站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执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窗口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首席代表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其中宜城板块申报材料及县(市)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的申报材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现场核查或抽查)。

(二)联合会审。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所有材料自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提交专家评审的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三)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四)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和单位。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支持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企业支持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枞阳县、怀宁县)范围的企业支持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三、申报时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可随时申报。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4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信委、经发局)会同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城区企业中,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税收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发局)组织申报;市直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发局)组织申报。

(二)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可以分批次申报工业补助资金,每一批次由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发局)汇总填报的《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表7]、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

(三)窗口受理要求。

1、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现场初审;

2、县(市)区配套资金要求。县(市)区申报2015年第一批次工业支持资金,要将2014年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一并附后上报,2014年配套资金未到位的不受理申报材料;2015年第二批次之后的申报材料要附前一批次配套资金到位证明,前一批次配套资金未到位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

五、申报地点

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政策第4条

●申报条件:对2015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对2015年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对2015年新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说明:

(1)同一企业已享受新增规上企业补助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企业的,不得享受新增规上企业支持资金;

(2)省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支持资金;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新增规上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省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或由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企业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的承诺函;

(6)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附表7-1];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政策第5条

●申报条件: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8%的,给予企业管理层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且增幅达到14 %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的证明或报表;

(5)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附表7-1];

(6)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企业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的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第6条

●申报条件: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总投资额500万元元以上,通过新建、技改实现转型升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不含税,下同)10%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申报说明: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2013年修订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2)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指生产设备,不包括非生产类辅助设施;

(4)申报的项目投资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说明;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在2014年度实施奖补的,再次申报时,有2014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的,为防止重复申报,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自制大型设备购买的材料、制造费用、委托加工费用等,除提供发票外并附设备制造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

(6)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报表;

(7)申报发票清单[附表8];

(8)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附表7-2];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政策第7条

●申报条件: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团队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车间的企业,给予企业技术团队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团队20万、10万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3];

(3)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称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车间企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4)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附表7-1];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政策第8条

●申报条件:对国家《中国制造2025 》规划支持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及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高成长性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8号)支持的十大高成长性产业(智能装备、新型显示、智能终端、智能语音、云计算和软件、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设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有机食品加工)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在享受第6条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说明:

(1)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支持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和省政府支持的十大高成长性产业项目;

(2)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并现场答辩,由申报企业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3)本条款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均可申报,但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时报时间由各个企业自行把握,2016年4月后不再受理,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并联审批;

(4)本条款支持资金上不封顶。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4];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

(5)提供《中国制造2025》规划支持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和省政府支持的十大高成长性产业项目支撑材料;

(6)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自制大型设备购买的材料、制造费用、委托加工费用等,除提供发票外并附设备制造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

(7)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报表;

(8)申报发票清单[附表8];

(9)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附表7-2];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政策第9条

●申报条件:对统计部门认定的2014年度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59户企业,通过节能技改,加强管理,2015年度总产值同比增长、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10%的前提下,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10万吨标煤(含10万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300吨标煤(含3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5];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4年度、2015年度的总产值及产值增幅的证明或文件;

(5)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10%的证明或报表;

(6)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能源总消费量下降的证明或文件;

(7)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项目情况表[附表7-1];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政策第10条

●申报条件: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对2015年净增家庭固定宽带接入用户每达到1万户,市财政给予基础电信运营商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范围:中国电信股份安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6];

(3)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电信、移动、联通由省通信管理局认可的2014年度家庭宽带接入用户数证明;安广网络安庆公司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2014年度家庭宽带接入用户数证明;

(5)电信、移动、联通由省通信管理局认可的2015年度家庭宽带接入用户数及净增用户数证明;安广网络安庆公司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2015年度家庭宽带接入用户数及净增用户数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附则

(一)形式审查。

1、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必要时由审计局或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2、对宜城板块申报支持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县〈市〉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以上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其逐户上门核查或抽查。

3、税务机关查处工业企业偷税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偷税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若干政策》支持资金。

(二)资金监管。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支持资金列入“补贴收入”。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一经发现,由财政局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支持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例外原则。

1、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工业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4、本政策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企业。

(四)政策解释。本细则与市政府《若干政策》同步施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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