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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12-11-23    作者: 安庆妇联   访问次数:

关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报告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杜梅琴  

2002年安庆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庆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来,我市的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未来十年,是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富民强市的关键时期,我市着眼未来、立足实际制定了《安庆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观区法院将一如既往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规划实施,努力实现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历年来,大观区法院以“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支持好女干警成长进步、满足好妇女儿童司法需求”为己任,不断加强与市、区妇联的沟通联系,认真落实《安庆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我院为持续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发展,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走基层、访群众,深入调研我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总结和探索在民事、刑事、执行等各项审理工作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方法;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方法、新思路。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层乡镇街道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为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院根据《安庆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安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责任分解,结合法院及法庭贴近社区、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特点,深入大观区玉琳路街道办事处、山口乡镇走访群众,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基层妇女儿童谈心沟通,认真调研;并以玉琳路街道、山口乡为代表样本,重点对基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区内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据了解,大观区玉琳路街道办事处现有社居委5个,截止20127月底,人口22584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6806人;截止7月,统计年度共出生86人,男孩39,女孩47人,总性别比为82.97。大观区山口乡镇总人口约1.2万人,其中妇女4962人,儿童约2350人,其中含767名留守儿童。调研表明,我区妇女儿童地位有了显著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主要体现为:

1、区内儿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纲要的实施过程中,适龄儿童受教育权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接近100%。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明显缩小,辖区内不存在适龄女童受教育权被侵害的现象,女童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生活等方面逐步得到保障,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2、区内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所涉及的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一定了解。

(二)区内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儿童的利益与需求日益多元化,妇女儿童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调研表明,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主要表现为:

1、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2、“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堪忧。第一轮土地承包起,许多地区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的遗留问题。在土地分配(包括责任田承包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入股后的股权分配三种形式)中存在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这些遗留问题再次激化矛盾并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被剥夺的情况屡见不鲜。

3、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

第一,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特别是女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问题突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的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第二,女性的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

4、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第一,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案件有上升趋势,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也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精神方面造成严重损害。家庭暴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的离散,直接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密切相关。

第二、离婚过程中,在住房、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婚姻家庭领域的以上突出问题,由于受到“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自身以及相关部门对婚姻家庭中的违法问题都认识不足,致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带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

以山口乡为例,13岁以下儿童为602人,13岁至16岁的留守儿童为165人。其中父母都外出的占72.5%,父母外出打工年数在4年以下的占62.1%。(见表一、表二)小学生留守儿童中,监护人年龄在16岁以下的第二监护人有2人;山口初中被调查的165名留守儿童中,有11名第二监护人为他们自己。第二监护人在61-70岁的占50.33%,位居第一。第二监护人为71-80岁的老人占18.27%。(见表三、表四)

表一:关于山口乡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情况(人数:602人)

外出情况

父亲外出

母亲外出

父母都外出

人数

124

25

453

占百分比

20.6%

4.15

72.25

表二:山口乡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情况统计

父母外出年数

半年以上

2年以下

3年

4

 5年

6

7年

8

9年

以上

人数

148

226

119

40

69

所占比例

24.6%

37.5%

19.8%

6.6%

11.5%

表三:山口乡留守儿童第二监护人年龄结构统计表

年龄(岁)

16岁以下

30-40

41-50

51-60

61-70

71-80

人数

2

92

44

51

303

110

所占比例

0.33%

15.28%

7.31%

8.47%

50.33%

18.27%

表四:山口乡第二监护人文化程度统计表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人数

257

263

65

15

2

所占比例

42.69%

43.69%

10.80%

2.49%

0.33%

调查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二、大观区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情况

(一)我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经验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更要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责。近年来,我院积极落实两个纲要,以改善、提高妇女儿童在和谐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目标,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各项工作,形成了领导带头,各业务庭配合的立体式工作格局,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做法和经验:

1、加强领导,多措并举,构建立体式维权新模式

为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法院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服务承诺、信息反馈、联络员工作、联席会议、信访对接等各项制度,明确了争创计划,规范了服务标准,严格了责任要求。为进一步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法院精心打造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热心服务妇女儿童的专业人员队伍。同时,为妇女儿童维权咨询提供便捷服务;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立案窗口,专门接待前来咨询、立案的妇女儿童,优化立案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提供品牌服务;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普通案件提速审理,积极推广司法确认制度,努力践行小额速裁机制,打造出妇女儿童维权“高速通道”。完善与妇联、工会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对重大或恶劣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另外,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深化“法律六进”普法活动,强化妇女儿童维权宣传力度等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法律宣传活动。

2、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实践,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08年,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女子法庭和妇女儿童维权岗同时挂牌成立,由于该庭全部由女法官组成,她们用自己特有的细心、耐心和亲和力,以一个女性和法官妈妈的角度,走进了每一个来到法院诉讼的妇女儿童内心深处。作为全市首家试点单位,我院积极探索旨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身保护令,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我院采取以下四项主要措施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我院相关庭室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于妇女儿童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抚恤金等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有效避免了妇女儿童因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发生。  

(2)努力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女子法庭专门设立了温馨调解室,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到维权过程中,力求妇女儿童维权的利益最大化。对于涉妇女儿童维权案件,注重在庭前、庭审、庭后的各个环节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另外,我院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绿色通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区工会、基层组织等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将德、情、理、法融于调解工作中,实现多方协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3)适度指导举证。针对妇女儿童在举证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现状,审判人员结合个案情况,对妇女儿童充分做好庭前告知工作,并尽量多地和其进行有效沟通,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于妇女儿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及时进行审查并妥善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4)优先选择女性审判员、陪审员。我院充分考虑到儿童权益维护的特殊性,特别邀请妇联、学校、社区等部门单位推荐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作为陪审员人选。对于涉及妇女儿童的维权案件,优先交由女性审判员审理。在选取人民陪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女性陪审员。充分利用女性审判员、陪审员熟悉妇女心理的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当事人从法律角度进行调解,尽力化解矛盾,更加细致、更加充分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安庆市高崎小学的韩承香老师正是因妇联和学校的推荐,成为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她利用其常与儿童工作打交道、熟悉儿童心理特点、能打开和儿童的交流渠道等优势,近年来参与审理了多起校园伤害案,其处理意见为法院的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3、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审判工作

首先,对于刑事审判中的女性犯罪案件,采取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我院对于女性犯罪案件一般都会结合女性本身感性、易感动等心理特点,从心理上对其进行干预,帮助其找到自身的问题,从思想上进行引导、教育、鼓励,帮助其改过自新。对于在审判中怀孕的妇女,我院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各种便利,在文书送达、开庭等方面照顾到怀孕妇女的身体状况,从各个角度和方面来维护妇女本身的权益。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庭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我院刑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一般都会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到庭,利用家庭对孩子的特殊影响,以父母对孩子的养育之恩来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同时,审判人员积极调整自己的工作节奏,在开庭时间上充分为外地家长提供便利。另外,法庭还会邀请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到庭,鼓励未成年人积极悔过,重新做人。

而对于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案件,法院刑事审判庭坚决依法惩处,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

(二)我院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2008年为465件,2009年为501件,2010年为522件,2011549件;受理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案件,2008年为 件,2009年为17件,2010年为19件,201120件,妇女儿童维权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趋势。

2、妇女儿童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忍气吞声,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事人欠缺保存证据的意识,使其主张的权利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3、司法救助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向法院主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因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个别当事人甚至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虽然本院对这类人员实行诉讼费缓、减、免措施,但解决不了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于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当事人,因法院的经费保障中没有这一项,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四是妇女儿童维权案情多样化、复杂化、新颖化,案件审理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新颖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越来越复杂,领域越来越宽泛,形势越来越严峻,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五是法院审判资源不足。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审判资源不足,成为制约着法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三大难题,致使个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对未来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思路

我院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中,初步了解了辖区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基层,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就今后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提几点思路: 

 (一)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

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增强妇女儿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作全面、深入的报道,同时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

政府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鼓励全社会行动起来关注妇女儿童事业。社会各界公益团体、群团部门、慈善机构、行政企事业等单位,采取民间、政府、社会救助等方式救助贫困妇女儿童。

(三)加强维权队伍建设,分段提高妇联维权能力

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让其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在各级妇联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还应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

(四) 加强维权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希望工作、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

(五) 在法院工作中,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的作用,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安庆市大观区法院率先成立了安庆首个“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合议庭”,合议庭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工作方面成效显著。作为基层法院,很多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都发生于所管辖的乡镇、农村,这些涉案的妇女、儿童对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还缺乏了解,因此切实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的作用是有必要的,我院拟将这一成功经验予以更大范围推广。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加强诉讼引导,并采取一系列司法便民措施帮助其行使诉权。发布一整套民事诉讼指南,印制诉状书写、证据收集和证据提交等内容的小传单,使每位来访起诉的当事人能够尽快地了解民事诉讼程序;我院将继续对维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特别是对于文化程度不高、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够的来访妇女、未成年人热情接待,细心解答,耐心指导,及时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

(六)紧抓群众工作、提升司法亲和力,创造性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2008年创立“妇女儿童维权岗”以来,我院专门设立维权办公室,作为维权服务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几年来,维权办公室推行案件优先排期开庭、设立法律咨询专席,案件流程限时办理等便民服务。并且公开司法便民服务热线、合议庭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广开交流渠道,以方便群众与法官的互动沟通。下一步,我院拟用社会大众所喜闻乐见、具有亲和力的方式,主动加强法院与群众的联系,积极回应群众的新期待。通过网络渠道与网民交流,一方面让市民更加了解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密切市民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为网民答疑解惑,更广范地收集意见。今后,我院还将尝试通过门户网站、微博等方式为妇女儿童维权。

总之,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并非权宜之计,我院将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积极寻求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方法、新思路,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法院的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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